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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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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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二)夯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要求,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市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合法合规。加强对跨市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抽查,协调建设项目所跨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作会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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