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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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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10: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https://www.gov.cn/zwgk/2012-04/10/content_2109921.htm1/2中文简体|中文繁体|英文|邮箱|本网站搜搜索删除网站首页|今日中国|中国概况|法律法规|公文公报|政务互动|政府建设|工作动态|人事任免|新闻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公文公报>>部门地方文件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0日13时03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三、切实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定期对垃圾处理量进行核实。电网企业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做好垃圾处理量、上网电量及电价补贴的统计核查工作,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发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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