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__2015年第11号国务院公报
- 小库
-
0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25-01-14 01:45:28
VIP免费
文档简介:
2024/10/2213:3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47867.htm1/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30日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
评论
发表评论